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
—社会管理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使用效益,规范经费开支,根据《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使用方案》及其项目管理办法,按照《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接受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
1.海外高层次人才来华旅费及工作、生活费用。
2.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项目研究费用。
3.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成果推广应用费用。
4.为更好地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作用,创新理念和服务所需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预算计划
项目申报时,申报单位须编制并提交《社会管理专项费用预算表》(附件一),详细列明项目经费收入及支出预算。其中:基金会社会管理专项经费资助费用应按照以下资助比例标准安排支出,下列支出项目可不全选。项目申请单位应保证除基金会资助以外有必要的其他资金来源,且在项目审批后其他来源的资金及时到位,并能补足申请基金会资助预算与基金会实际资助金额之间的差额。
项目审批后,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资助金额相应调整费用支出预算(资助比例不变),并报基金会。经基金会批准同意后作为双方协议的组成部分,在协议签署后执行。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国(境)外专家旅费及工作、生活费用,不少于资助总额的70%。
1.专家国际旅费:指专家从国(境)外居住地到中国境内工作城市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费用或其他交通费用。不含在工作地工作期间的市内交通费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基金会为专家提供公务舱机票资助,必须在报经基金会审批同意后执行。
2.专家生活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零用费、翻译费和参观考察等费用。总工作时间少于1个月的,基金会资助专家生活费,不资助工资薪酬。
资助专家生活费,以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包干资助2,000元。且每位专家累计最多资助不超过30天。
3.专家工资薪酬:指专家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资助专家工资薪酬的,不再资助专家生活费。
基金会可资助最高不超过项目执行单位与国外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且实际支付工资薪酬的60%。
(二)项目研究费用,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5%。
基金会主要资助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资料费、论文版面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和学术期刊订阅费以及外单位协作研究费用等科研经费,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国家科研专项经费的有关管理规定使用。
项目执行达到预期目标,经基金会验收评估合格,在最后核销时,一次性资助不超过实际资助总额15%的研究费用。
(三)其他费用,不超过资助总额的15%。
其他费用包括中介费及从国(境)外引进软件、教材、技术标准、技术资料等费用。由项目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单独列明详细预算计划,经基金会审批后执行。
(四)项目成果推广费。
项目研究已取得成果,且基金会鉴定具有推广价值的,经批准后,可向基金会另行申请并核销项目成果推广费用。
基金会资助项目成果推广费用不超过以上(一)、(二)、(三)项费用总和的10%。主要用于场地租赁费、推广材料印刷费、专家讲课费等。
第五条 资助经费核销
(一)国(境)外专家旅费及工作、生活费用
1.专家国际旅费:项目执行单位凭专家购买机票付款凭证、机票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飞机票。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报销其他交通工具费用。
2.专家生活费,按照专家实际工作时间和资助标准计算填报核销。须提供分类整理的专家工作时间表(分专家、分在华时段整理),并提供护照出入境记录及交通票据作印证。
3.专家工资薪酬:项目执行单位必须与专家签订合同或协议(附译文),且专家工资薪酬必须由项目执行单位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
项目执行单位凭与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附译文)、银行转帐单据、专家本人签字的领薪单据,以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凭证核销。
(二)项目研究费用:在基金会批准的资助总额内,按照第(一)、(三)两项实际资助总额和资助限额比例(15%)计算填报核销。计算公式为:[(一)+(三)]÷85%×15%。
(三)其他费用:应在经基金会批准的预算内开支,超出预算的费用由项目执行单位支付。
项目执行单位凭与国(境)外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附译文)、银行转帐单据及国(境)外机构开具的合法有效票据核销。
(四)项目成果推广费
1.核销项目成果推广费时,应提供项目推广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必要的照片资料等。项目推广材料印刷费只核销一次且只核销一张发票。
2.专家讲课费:项目执行单位财务部门应凭专家本人签字的讲课费发放表、劳务合同及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等支付,并提供专家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项目执行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专家个人所得税。总额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专家讲课费,必须由项目执行单位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帐支付。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核销时间要求
1.项目每执行半年,可向基金会申请核销前半年的费用。
2.项目完成后,应在60天内全部完成项目验收评估及核销工作。
3.项目成果推广费应在项目成果推广完成后30日内完成核销。
(二)相关税费:项目执行过程中,相关税费由项目执行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
(三)项目费用核销时,须提供全部需核销费用专家的护照信息。专家护照信息应包括:护照基本信息页、本次来华签证页和当年本次出入境的时间记录页。复印件应清晰可辨。基金会据此审核专家在华时间。
(四) 《海外高层次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附件二)的填报
1.应由财务人员根据实际支出填报,项目主管审核,主管领导签批。
2.所有费用除提供原始单据核销的外,提供的单据复印件应包括在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报销的《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并加盖财务印章。
3.国(境)外专家工资薪酬、专家讲课费等领用单据除应有专家本人签字外,还应有经办人、主管领导等相关责任人的签章。如持原件到基金会报销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项目执行单位收到资助款项后应给基金会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七条 资助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1.社会管理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2.基金会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执行单位专项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不符合国家财政、引智主管部门和基金会有关规定的,基金会有权终止资助;对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将提请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2014年5月20日